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日期:2014-06-30 08:24:12 作者:榆林市水务局 来源:榆林市水务局 阅读次数:4213次 背景颜色:

 

第一条  为加强对参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行政领导以及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监督,规范重大事项决策行为,完善行政决策机制,强化决策责任,减少决策失误,提高依法行政能力,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和我局工作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决策责任,是指行政决策者在实施行政决策过程中,因决策错误,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者侵害公共以及公民利益或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后果的,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 决策责任追究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做到有错必究、过责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
第四条  决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并因决策错误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产生恶劣影响的,应当追究决策者的过错责任:
(一)决策人未按决策程序进行决策的;
(二)决策人超越法定职权实施决策的;
(三)决策人明知决策错误,未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的;
(四)决策人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实施决策的;
(五)对应由本人做出的决策进行推诿或者拖延,不做决策的;
(六)隐瞒有关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七)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况。   
第五条 决策责任追究的方式:
(一)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二)责令做出书面检查;
(三)给予通报批评;
(四)调离工作岗位;
(五)给予行政处分;
(六)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根据过错情况单处或并处。
第六条 决策责任分为:直接责任、分管领导责任和主要领导责任。
第七条 承办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负直接责任;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分管领导责任,批准人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八条 审核人改变承办部门负责人的正确意见,导致主要领导发生决策过错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主要领导责任。
审核人应报请批准人批准,而在未报请的情况下直接做出决定,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
第九条 批准人未经审核人审核而直接做出决定,或者对审核人的正确审核意见予以改变,而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第十条 集体研究决定导致过错后果发生的,决策人负主要领导责任,参加讨论并持赞成意见的领导负次要领导责任;持反对意见的领导不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承办人,是指具体承办决策事项的工作人员;审核人,是指行政机关分管该工作的负责人;批准人,是指行政机对该项决策最终行使批准权的领导。
依照内部管理分工规定或者经授权,由其他工作人员行使审核权、批准权的,具体行使审核权、批准权的人员,视为审核人、批准人。但由此发生决策过错的,授权的领导应当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 根据情节轻重、损害后果和影响大小,决策过错分为一般过错、严重过错和特别严重过错。
第十三条 对于情节轻微,造成损害后果较小的一般过错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或者给予通报批评;并可以责令做出检查。
第十四条 对于情节严重,造成损害后果严重、影响较大的严重过错的直接责任者,给予调整工作岗位处理,并建议给予行政警告直至降级处分;对负分管责任者,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第十五条 对于情节特别严重,造成损害后果特别严重、影响重大的特别严重过错的直接责任者,建议给予行政撤职或者开除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负分管责任者或次要领导责任者,建议给予行政记过以上处分;对负主要领导责任者,建议给予行政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责任追究,依照人事管理权限,应当给予的行政处分超出本行政机关处理权限的,报请上级组织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追究其责任。
第十七条 决策过错责任追究由本局依法行政领导小组督查组会同局党组纪检组负责立案、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报请局党组做出处理决定。
经调查,对过错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应当做出决策过错责任追究决定或建议;对事实不清或者无过错的,不予追究。
第十八条 决策责任追究决定或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做出,并送达责任人和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
第十九条 决策过错责任追究时,应当听取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条 责任人对责任追究处理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局依法行政领导小组或组织人事部门提出申诉。申诉处理部门应当在三十日内做出决定。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内容,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