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申请审查决定制度

日期:2014-06-30 08:28:30 作者:榆林市水务局 来源:榆林市水务局 阅读次数:4809次 背景颜色:

 

(试 行)
 
第一条 行政许可申请、行政许可审查和颁发行政许可决定,实行格式文本制度。
第二条 水务局行政许可格式文本和示范文本由局机关各职能科室、各承办单位按照各自承办的不同行政许可项目逐一制定。申请人可在负责承办该行政许可的职能科室、单位免费索取。
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水务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必须使用水务局统一印制的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人应当如实、准确填写行政许可申请书。
第四条 依法应由上级机关审批,需水务局提出初审意见的行政许可申请,水务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或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初审意见,与其全部申请材料一并直接报送上级机关审批。
第五条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和条件,承办科室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承办科室、单位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第六条 依法应当先经县(区)水利局审查后上报市水务局的行政许可事项,水务局接到县(区)水利局上报的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后,承办科室、单位应当对县(区)水利局的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实地调查。水务局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
第七条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交的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承办科室、单位须填写《榆林市水务局行政许可利害关系人告知书》,并于受理后的5日内告知该利害关系人。
第八条 审查的行政许可事项涉及特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利害关系人是特定少数的,由承办科室、单位向其直接转送《榆林市水务局行政许可利害关系人告知书》、申请书和申请材料;涉及不特定的多数人或者公共利益的,承办科室、单位负责将申请书和申请材料向社会予以公告。
第九条 在水务局审查行政许可期间,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该行政许可的承办人和负责人要充分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第十条 对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反对准予行政许可的意见及理由,申请人可以提出反驳意见和依据、理由,承办人、负责人要对双方提出的理由和依据进行复核,在复核的基础上做出相应的行政许可决定。
第十一条 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必须经过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并将听证笔录、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结果和专家评审意见作为审批行政许可的依据。
第十二条 根据申请许可事项的实际,需要核查、实地调查的,核查、实际调查的事实和理由应当作为审批行政许可的依据;许可事项需要会议讨论、论证的,讨论、论证的意见应当作为审批行政许可的依据。
第十三条 经审查、核查、实地调查,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会议讨论、论证,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由承办科室、单位提出许可意见,由局长或主管局领导审签,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由承办科室、单位提出不予许可意见,由局长或主管局领导审签,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应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四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水务局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和期限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经批准需延长期限的,应填写《榆林市水务局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对依法由水务局与其他机关联合办理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各相关机关之间相互传递文书的期限,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水务局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