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听证规则

日期:2014-06-30 08:32:30 作者:榆林市水务局 来源:榆林市水务局 阅读次数:4572次 背景颜色:

 

(试 行)
 
第一条 为保障行政许可决定合法适当,保护行政许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水务局实施行政许可,对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是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以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而组织的听证,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听证由行政许可承办科室、单位组织,行政许可管理办公室主持。
第四条 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保证其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
第五条 听证应当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六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市水务局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由市水务局在举行听证会20日前采取适当形式向社会发布《榆林市水务局行政许可听证公告》,告知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内容以及申请参加听证会须知。
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均有权申请参加听证会。
水务局根据许可听证事项内容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参加听证会的情况确定听证会代表。确定的听证会代表应当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广泛性。
水务局应当在举行听证会7日前将听证会材料送达听证代表。
第七条 办理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水务局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之日起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水务局应当在20日内组织听证。
第八条 水务局组织听证,应当制作《榆林市水务局行政许可听证通知书》,在举行听证7日前将听证时间、地点等通知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
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接到听证通知书后,应按时到场参加听证。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又不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或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中途退场的,视为放弃听证。当事人放弃听证后,不得就同一申请事项再次要求听证。
第九条 听证由行政许可管理办公室确定工作人员主持,由行政许可承办科室、单位确定非本行政许可事项承办人员进行记录。
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记录人与本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行政许可管理办公室决定,听证记录人的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
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申请主持人或记录人回避,不能立即确定新的主持人或记录人的,可以决定延期举行听证。
第十条 听证参加人包括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及其代理人、听证会代表、许可事项承办人、证人等。
第十一条 听证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听证记录人查明听证参加人的身份和到场情况、宣布听证会纪律和有关注意事项;
(二)由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介绍听证主持人、记录人,宣布听证事项和事由,告知听证参加人有关权利和义务;
(三)由行政许可事项承办人提出理由、依据及有关材料和意见;
(四)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对许可承办人提出的意见、依据等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听证会代表对听证事项陈述意见和质询。
(五)最后陈述;
(六)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十二条 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由记录人制作,经许可承办人和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其代理人确认无误或补正后,由听证主持人、记录人、许可承办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其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无正当理由拒绝签字或盖章的,由记录人注明拒签情形并签名。
听证参加人有权查阅听证笔录。
第十三条 听证笔录采用《榆林市水务局行政许可听证笔录》格式文本制作。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听证事项名称;
(二)听证主持人和记录人姓名、职务;
(三)听证参加人基本情况及出席听证会情况;
(四)听证时间和地点;
(五)许可承办人提出的听证事项理由、依据和有关材料;
(六)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听证会代表的陈述、申辩意见;
(七)延期、中止或终止听证的说明;
(八)听证主持人对听证活动中有关事项的处理情况;
(九)听证主持人认为需载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行政许可承办科室、单位应当根据听证笔录,提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建议商行政许可管理办公室后报局长或主管局领导审定。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延期举行听证: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听证无法按期举行;
(二)申请人因正当理由申请延期,经本机关同意的;
(三)申请人申请听证主持人、记录人回避,不能立即确定新的听证主持人、记录人的;
(四)可以延期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听证:
(一)申请听证的公民死亡、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二)听证主持人认为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等有待调查核实的;
(三)应当中止听证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延期、中止听证的情形消失后,应当恢复听证。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听证:
(一)申请听证的公民死亡,没有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听证权的;
(二)申请听证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放弃听证权的;
(三)申请人及其代理人在听证过程中无正当理由中途退场的;
(四)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又不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
(五)听证开始后申请人放弃或丧失听证权需要终止听证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延期、中止或决定恢复听证的,行政许可管理办公室应当书面通知听证参加人。
第二十条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水务局不得向听证参加人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组织听证的费用。
第二十一条 水务局办理其他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需要听证的,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