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政协五届一次会议第089号提案的答复函

日期:2022-10-19 09:26:43 作者:榆林市水利局 来源:榆林市水利局 阅读次数:2899次 背景颜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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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发人:李胜元

榆政水函〔2022252

市政协农业和农村委员会:

提出的《关于加强我市淤地坝建设管理的提案》(第089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您们对水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在收到议案后,我局委托相关单位、科室,就此作了认真调查研究。

一.淤地坝产权制度改革情况

1997年省政府《陕西省淤地坝管理办法》第三章管理第二十四条集体所属淤地坝可以由集体经营,也可以实行承包、租赁和拍卖经营,由经营者承担管护责任。”出台后,为有效解决淤地坝管护及病险问题,确保工程安全运用和效益发挥,省积极探索并推广了以承包租赁、拍卖及股份制为主要形式的淤地坝产权制度改革,取得了一定成效。

根据近年来淤地坝运行管理情况看,由于《陕西省淤地坝管理办法》为1997年发布执行,省、市至今无新的淤地坝管理办法出台,当前淤地坝主要由村集体管理分配种植,拍卖、租赁承包、股份制均无进一步推广实施,包括汛期的淤地坝日常运行管护均由各乡镇政府落实辖区巡查责任人对单坝进行日常维修养护。

.防汛“三个责任人”和维修管护经费落实情况

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黄土高原地区淤地坝工程安全运用管理的意见》(水保[2019]109号)文件明确“乡、镇级人民政府为淤地坝工程管理责任主体,地方人民政府应将淤地坝水毁工程修复、日常维护和运行管理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特别是要落实好巡查责任人的报酬,确保工程巡查责任真正落实到位。”

2019年至今,市级逐年下达年度淤地坝维修管护费300万元,在一定程度上对淤地坝日常维护起到了推动作用,但淤地坝数量大、分布广,且由于市级维修养护经费有限、加之各县市区基本无法设立维修养护专项资金,所以从根本上没有起到明显改变。

三.工程建设管理方式情况

自从淤地坝由政府立项投资建设以来,除中央预算内和中、省、市各级水利发展资金项目外,其他外行业新建、加固淤地坝层出不穷、屡见不鲜,但此类项目淤地坝均未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并履行一系列建设程序而未批先建,建成后移交地方,且后期防汛及日常维修管护责任却甩给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划、技术、质量均无法满足工程运行要求,为后续管理造成极大困难。所以受淤地坝建设相关规定、办法的局限,以奖代补、村民自建方式还有待后续考虑施行。

四.下一步打算

1.在积极争取中、省、市各级病险坝除险加固项目的同时,极力配合水利部黄委会做好老旧坝提升改造规划,尽力巩固和充分发挥好淤地坝综合效益。

2.进一步夯实乡、镇政府淤地坝管理责任主体责任,将淤地坝除险加固和坝地种植受益人、巡查责任人的责任明确落实;以政府出面硬性要求各县市区政府落实地方维修管护固定专项经费,采取奖罚机制,促动淤地坝运行管护。

3.争取抓紧出台市级淤地坝管理办法,并呼吁及早出台省级淤地坝管理办法,明确社会参与兴建淤地坝的各环节、要求,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总之,建议所提3项建议均需要有省、市淤地坝管理办法为依托,相互关联依存。下一步,我们将在淤地坝项目整体规划建设管理中,不断加强利用法律手段约束能力,层层夯实各阶段责任人应尽职责,采取奖罚机制,不断创新建设和管理方式,充分发挥淤地坝应有效益。

再次感谢您水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榆林市水利

                                  2022年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