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地下水取水工程管理办法

日期:2017-09-29 16:56:04 作者:榆林市水务局 来源:榆林市水务局 阅读次数:10257次 背景颜色:

第一条 为加强地下水取水工程监督管理,严格保护、合理开发地下水,根据《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陕西省地下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取水井、回灌井、注水井、地源热井(包括地下水源热泵井和地埋管地源热泵井)、集水廊道及其配套设施的建设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开采矿藏或者建设地下工程疏干排水等活动,依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省水利厅统一负责全省地下水取水工程的监督管理。省地下水管理监测局具体负责全省地下水取水工程的日常监督管理。

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取水工程的监督管理,并确定地下水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地下水取水工程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四条 建设地下水取水工程、开采矿藏或者建设地下工程疏干排水,按照取水许可审批权限,由有审批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地下水管理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不需要申领取水许可证的地下水取水工程,由工程所在地的县级地下水管理机构负责监督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地下水管理机构负责监督管理。

第五条 建设地下水取水工程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施工前提交施工方案和施工单位资质证明。施工方案包括地下水取水工程施工方案报告书和报告表。

在城市规划区以外,为家庭生活、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月取用地下水量不超过50立方米的凿井工程,可不提交施工方案,但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进行登记。

第六条 地源热井、回灌井、注水井以及单井钻井(孔)深度大于200米(含200米)或者每小时出水量大于60立方米(含60立方米)的取水井,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编制施工方案报告书。单井钻井(孔)深度小于200米或者每小时出水量小于60立方米的取水井,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填写施工方案报告表(附件1)。

地下水取水工程施工方案报告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基本情况:工程概况、用途、取水量(回灌量、注水量)、工程量等。

2、场地和地质情况:场地地形地貌、工程地质条件、水文地质条件、区域地下水开发利用现状等。

3、工程结构设计:取水井(回灌井、注水井)或钻孔深度、开孔及终孔直径、开采(回灌、注水)层段及井管材料、规格、长度、滤水结构、封闭位置和材料、计量设施等,并附综合柱状图。

4、工程施工:施工主要设备、施工工艺、施工方法、技术指标、质量和安全保障措施、进度计划等。

地下水源热泵井施工方案报告书还应当包含地下水监测设施设备设置情况及水位、水量、水质监测工作计划等内容。

第七条 开采矿藏或者建设地下工程疏干排水,设计日排水量或者按用水定额核算日排水量大于2000立方米(含2000立方米)的,采矿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应当编制疏干排水方案报告书;设计日排水量或者按用水定额核算日排水量小于2000立方米的,采矿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应当填写疏干排水方案报告表(附件2)。

疏干排水方案报告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基本情况:工程概况、排水目的、排水量、疏干排水工程量等。

2、场地和地质情况:场地地形地貌、工程地质与区域水文地质条件、地下水位标高、水位降低深度、基坑开挖面积和深度、支护形式、降水对地下水及周边环境的影响及处理措施等。

3、降水方案:采取的降水方法和排水途径。采用井点降水的参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第三项要求编制,并说明降水井的封填措施;采用集水井降水的,说明抽水设备、排水沟及集水井位置等。附降水平面布置图。

4、降水施工:降水施工设备、降水设备、施工工艺、施工方法、技术指标、质量和安全保障措施、进度计划等。

5、地下水监测:监测设施设备设置情况及水位、水量、水质监测工作计划等。

第八条 地下水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施工方案或者疏干排水方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一)材料齐全、符合要求,属于本级管辖的,予以受理;

(二)提交的材料不完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

(三)不属于本级管辖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限的机构提出申请。

第九条 地下水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施工方案、疏干排水方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专家和单位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或批准意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审查通过的施工方案或疏干排水方案和有关技术规范组织施工,并接受地下水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地下水取水工程建成后30日内向地下水管理机构提出核验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工程所在位置的地理坐标、高程和平面位置图;

(二)单井实际井深、井径和水文地质钻孔柱状图;

(三)抽水试验报告、水质化验报告和试运行报告;

(四)取水设备性能以及计量设施设备配置情况;

(五)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地下水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交的地下水取水工程核验申请及资料之日起20日内,对地下水取水工程进行现场核验,出具核验意见。核验合格的,由申请人按照取水许可相关规定,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核验不合格的,不得办理取水许可证。

第十二条 地下水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统一的地下水取水工程登记信息管理系统。县级地下水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已建成地下水取水工程造册登记,建立档案;省市地下水管理机构做好本行政区内地下水取水工程登记信息的审核汇总,实行动态管理。

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工程位置、产权人、工程特性、设备运行和管理使用情况等(附件3)。

第十三条 新建地下水取水工程,产权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工程建成运行之日起30日内到工程所在地县级地下水管理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对依法关停和报废的地下水取水工程,产权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工程停止取水之日起30日内到工程所在地县级地下水管理机构办理登记或者注销手续,并按照有关规范要求实施填埋。

对依法关停但成井条件好、水质水量有保证的自备地下水取水工程,可以进行封存处理,纳入地下水应急水源体系。

第十五条 县级地下水管理机构应当对地下水取水工程登记信息进行汇总分析,编制当年地下水取水工程年报,于次年1月10日前报送市级地下水管理机构;市级地下水管理机构1月20日前报送省地下水管理机构。

第十六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地下水取水工程建设管理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地下水取水工程监督管理规章制度,加强地下水工作队伍建设,保障工作经费和装备。

第十七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地下水管理机构和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地下水取水工程监督管理职责。对未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下水管理机构依照《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陕西省地下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查处。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7年8月1日起实施。2009年9月4日陕西省水利厅印发的《陕西省地下水取水工程建设管理办法》(陕水发〔2009〕6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