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水利局行政执法包容审慎“四张清单”(第二批)
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 |||||
单位:(公章) | |||||
一、下列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
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实施机关 | 不予处罚适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备注 |
二、下列违法行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
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实施机关 | 不予处罚适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备注 |
1
| 未经批准擅自取水 | 榆林市水利局 | 未经批准擅自取用矿井疏干水、中水等非常规水,在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理时已取得相关许可手续并且属首次水事违法的 | 《行政处罚法》第33条第1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第113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所属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 |
三、下列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 |||||
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实施机关 | 不予处罚适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备注 |
1 | 未依照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超许可、超计划取水) | 榆林市水利局 | 有证据证明为完成中省市下达的民生领域的供水、供电、供热等行业保障任务导致不按许可规定条件(超许可、超计划)取用矿井疏干水、中水且提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备并经同意,并且能积极完善取水许可手续的 | 《行政处罚法》第33条第2款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第113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所属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 |
2 | 未依照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 | 榆林市水利局 | 有证据证明为遵循国家政策规定而不按许可规定条件取水或擅自取水,且能积极完善取水许可手续的 | 《行政处罚法》第33条第2款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第113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所属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 |
附件2 | |||||
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 |||||
单位:(公章) | |||||
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实施机关 | 从轻处罚适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备注 |
1 | 未依照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超许可、超计划取水) | 榆林市水利局 | 超许可、超计划取用水的水源类型为矿井疏干水、中水等非常规水且积极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完善取水许可手续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第113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所属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 |
2 | 未依照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 榆林市水利局 | 擅自变更水源,由地下水、地表水切换至矿井疏干水、中水且积极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完善取水许可手续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第113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所属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
附件3 | |||||
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 |||||
单位:(公章) | |||||
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实施机关 | 减轻处罚适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备注 |
1 | 未依照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超许可、超计划取水) | 榆林市水利局 | 超许可、超计划取用水的水源类型为矿井疏干水、中水等非常规水,取水量少量超过取水许可水量且积极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完善取水许可手续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第113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所属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 |
附件4 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 |||||
单位:(公章) | |||||
序号 | 行政强制事项 | 实施机关 | 免予行政强制适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