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水务局政务信息公开暂行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提高水行政管理透明度和办事效率,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公众对水利改革、发展的知情权,监督水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依据水利厅和市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水利行业实际,制定本暂行制度。
第二条
局政秘科负责局系统政务信息公开工作。负责承办政务信息上网信息的审核工作,信息中心负责水利网站信息的上网密级管理执行及日常维护工作。
第三条
局机关各科室、局直各单位负责本部门、本单位政务信息的采集、整理和报送工作。配合局政秘科做好政务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
水利政务信息公开应遵循及时、准确、合法、保密的原则。
第五条
局机关各局室、局直各单位依据本制度提供政务信息,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政务信息公开经费应纳入年度财务预算,以保障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六条
下列水利政务信息应向社会公开:
(一)水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二)水务局机构设置、部门职能和管理权限;
(三)全市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和中、长期发展规划;
(四)局机关工作人员录用、选拔任用程序及结果;
(五) 机关工作人员照片、部门、职务、职责;
(六)行政审批项目、审批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结时限、审批结果和监督、投诉途径;
(七)水务局承办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八)水务局有关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方面的重大决策;
(九)重大水行政处罚决定;
(十)主要专项经费的分配和使用情况;
(十一)水行政执法责任落实情况;
(十二)水务局承诺办理的事项及其他任务完成情况;
(十三)有关会议决议应当公开的事项;
(十四)其他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
第七条
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国家秘密;
(二)正在研究讨论,尚未做出决定的政务信息;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公开的政务信息。
第八条
水利政务信息公开,除采用通常的做法如墙上悬挂、桌上摆放、佩带身份牌和编印办事服务指南外,可采用以下方式予以公开:
(一)通过信息专刊、工作简报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二)设立固定的便于群众观看的政务公开栏,编印宣传资料和办事手册对外公开;
(三)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公开;
(四)通过新闻发布会、民主评议会、征求意见会、质询听证等会议公开;
(五)有条件的单位用信息网站、电子屏幕、电子触摸屏等科技手段公开;
(六)适合本部门工作特点、职工群众喜闻乐见的其他形式公开。
第九条
依照本制度规定应当向社会公开的政务信息,局机关有关科室、局直各单位应当在制作、获得或拥有该信息之日起15日内交由局政秘科审核后自行组织公开。重要政务信息由局政秘科组织统一对外公布。
第十条
已归档的行政许可、材料,由局政秘科负责对外提供查询服务;查询内容涉密的,按保密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水务局申请公开政务信息的,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由局政秘科按照《水务局依申请公开制度》办理。
第十二条
局政秘科负责政务公开内容的保密审查。
第十三条
局政秘科每季度一次和不定期检查各部门、有关单位公示制度的执行情况。年终将各部门、各单位政务信息公开实施情况作为年度考评内容。
凡应该公开而没有公开以及公开内容不规范、不标准的,局政秘科书面责成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四条
水务局通过设立投诉窗口、举报电话、政务监督信箱、聘请政务监督员和推行领导接待日等渠道,充分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局政秘科及时收集群众意见,会同局监察室等处室和单位及时处理群众投诉。
局机关各科室、局直各单位实施政务信息公开,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本规定的,由局监察室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处室或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责任。
第十五条
局机关相关科室、局直各单位提供虚假的公开信息,或者泄露国家秘密,给国家、组织或个人利益造成损失的,由水务局纪检组、监察室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