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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实施方案(试点用)》的通知

日期:2010-06-10 10:01:09 作者:榆林市水务局 来源:榆林市水务局 阅读次数:5128次 背景颜色:

 

长江水利委员会、黄河水利委员会,辽宁省、江苏省、河南省、湖北省、 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庆市、陕西省水利(水务)厅(局)、第一次水利普查小组办公室:
  《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实施方案(试点用)》(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已经部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在水利普查试点工作中认真贯彻实施,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水利普查试点,是整个普查准备过程中非常重要的环节,是完善普查方案、改进普查方法、确保普查成功的重要手段。为做好水利普查试点工作,水利部召开了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试点启动会议,对试点工作进行了总体部署,并提出了明确要求。各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厅(局)要高度重视,积极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告、并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建立健全普查组织机构,落实技术支撑单位、工作人员和经费,做好试点培训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抓紧开展普查试点工作,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完成。
  二、普查试点工作要严格按照《实施方案》中规定的普查内容、实施步骤和工作流程开展,确保试点目标的实现。实施步骤包括四大阶段:前期准备阶段、清查登记阶段、填表上报阶段和试点总结阶段,其中前期准备阶段主要包括建立健全普查机构、制定试点总体方案和详细的工作计划、开展试点培训等工作;清查登记阶段主要包括基础名录编制、普查对象清查和台帐建设、普查数据全面收集等工作;填表上报阶段主要包括普查表填报,数据审核、录入汇总和协调平衡等工作;试点总结阶段主要包括地方试点总结、流域试点总结和全国试点总结,并根据试点总结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普查实施方案进行修改完善。
  三、普查试点工作由各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组织实施,各试点县具体组织实施。各试点流域机构要加强指导和组织协调工作。各级普查机构要建立健全工作责任机制,确保普查试点数据的质量,充分发挥科研院校、社会团体在普查试点中的作用。
  四、普查试点中要充分利用已开展的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和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等相关普查成果和已有的水利基础资料。在上级普查机构下发普查工作底图和初始名录底册之前,各试点单位要按试点工作进度安排先行组织开展普查对象清查工作,积极从统计、国土、环保等部门收集基础资料用于普查对象清查、比对、确认工作,确保普查对象不重不漏。在上级普查机构下发各类普查工作底图和普查对象初始名录底册后,要根据本单位清查结果进行比对、核实,用普查工作底图做好普查对象标注工作,并将比对核实情况报上一级普查机构。
  五、各试点地区在《实施方案》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务院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务院水利普查办公室》)。请非试点流域机构,非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水务)厅(局)认真研究《实施方案》,并将意见和建议于2010年6月底以前反馈国务院水利普查办公室。
  联系人及电话:
  国务院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王辉
  电话:010-63207043;传真:010-63207034
  邮箱:
jsdc@mwr.gov.cn

  附件:《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实施方案(试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