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立项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及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事项名称 |
市级立项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及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
子项 |
无 |
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
设定依据 |
一、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二十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2、《陕西省水土保持条例》 第二十一条:涉及土石方挖填、扰动地表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负责编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经建设项目审批机关的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七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2、《陕西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二十六条: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产建设单位依据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水土保持初步设计,并报水土保持方案批准部门备案。第二十八条:生产建设项目建成后在试生产运行六个月内,建设单位须向水土保持方案审批部门申请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产使用。 |
审批对象 |
生产建设项目单位 |
办理条件 |
市级立项(核准、备案)项目 |
承办单位 |
市水土保持监督总站 |
办理材料 |
1.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 要求: 原件 2份 材料来源:申请人 收取方式:纸质收取,上传 2.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告表) 要求: 原件 4份 材料来源:申请人 收取方式:纸质收取,上传 |
联系电话 |
0912-2330390,0912-2330391 |
办理时限 |
受理后30个工作日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办理时间 |
法定工作日 上午8:00——12:00 ;下午14:00——17:30 |
办理地址 |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上郡路23号 |
办理流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