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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  入河排污口设置同意(审批)服务指南

日期:2018-07-13 09:39:55 作者:榆林市水务局 来源: 阅读次数:1954次 背景颜色:

一、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法行政许可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第二款;

4.《水利部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二、 办事条件

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按照水资源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在河流、湖泊、水库、渠道等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符合水功能区划、水资源保护规划和防洪规划。排污口的设置应严格执行排污口论证制度,并按照以下规定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

(一)依法应当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具备建设项目审查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二)管辖范围参照《榆林市河道管理办法》第五条执行

第五条  河道管理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黄河干流、皇甫川、窟野河及跨省、市边界河道在国家(或流域机构)、省河道主管部门统一规划指导下,由市、县(区)河道主管部门按照行政区划分段管理。其他跨县(区)边界河道,在市河道主管机关的组织协调下,由河道所在县(区)河道主管机关管理,但河道的规划、防汛、整治和涉及两个以上县(区)的事项,应当报市河道主管机关审查批准。非跨县(区)边界河道,由所在县(区)河道主管机关管理。榆溪河、榆阳河、沙河、芹河城市规划区的规划、防洪、治理由市中心城区河道综合开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设立河道专业管理机构,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沿河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建立管理段、组等群众管护组织,落实管护责任。各乡(镇)人民政府应依据行政区划落实防汛和河道监管责任,发现河道违法行为及时上报相应的河道主管机关。

(三)不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但需要办理取水许可证手续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取水许可管理权限审查同意;

(四)入河排污口的日常监督,适用属地管理原则。

三、 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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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五、 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六、办理地点

榆林市市民大厦(榆林市文化南路与泰安路交叉口)3楼F区17号窗口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夏季:早上8:00—11:30,下午14:30—18:00;冬季:早上8:0011:30,下午14:0017:3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八、联系电话

  0912--2330390

九、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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