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用水权收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实施

时间:2025-09-10 15:25:41
来源:陕西省水利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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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省水利厅制订出台《陕西省用水权收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标志着我省用水权收储制度初步建立。

为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资源环境要素市场化配置体系的意见》,落实省政府《关于建立与人口和产业布局相匹配的水资源配置机制的意见》,省水利厅在充分研究省内初始水权分配情况的基础上,学习借鉴土地收储有关做法,吸纳内蒙古、宁夏等兄弟省区用水权收储经验,探索建立用水权收储制度,盘活水资源存量,研究制订了该《办法》。

《办法》共5章19条内容,包括总则、用水权无偿回收、用水权有偿回购、监督管理、附则5个章节。明确了用水权收储无偿回收、有偿回购形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闲置用水权无偿回收,对水利枢纽和水网工程新开发用水权增量适时适量收储,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节余用水权实施有偿回购,经依法授权的单位可以开展用水权收储有关工作。同时对无偿回收和有偿回购的条件、流程、监管及配置等内容进行规范,并提出了闲置用水权指标认定书、回收闲置用水权指标决定书、用水权回购意愿书、可回购水量认定书的参考样式,指导工作开展。无偿回收的用水权用于政府统一配置,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基本生态用水、粮食生产用水或者重大项目水要素保障;有偿回购的用水权采用有偿模式进行配置或用于用水权市场交易,有偿配置优先保障重大工业项目或者区域政府建设的重点项目,推动水资源要素畅通流动、高效配置,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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