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610800016082346W/2024-00008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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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 榆林市水利局 | [ 发文日期 ] | 2024-01-18 |
[ 效力状态 ] | 有效 | [ 文 号 ] | |
[ 名 称 ] | 《榆林市淤地坝工程安全运用及维修养护管理办法(暂行)》正式发布 |
近日,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榆林市淤地坝工程安全运用及维修养护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为省内首部淤地坝工程安全运用及维修养护工作标准化、制度化政府规章,旨在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淤地坝工程安全运用管理及维修养护工作,保证工程安全和持续发挥效益。
《办法》明确,县级人民政府对淤地坝工程安全运用工作负总责。原则上,镇级人民政府为淤地坝工程管理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开展工程日常巡查、维修养护、雨情汛情上报、防汛抢险及日常管理等工作。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规划定辖区内淤地坝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审定后设立相关标志,并向社会公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可能危害工程安全运用的活动。严禁违法占用淤地坝工程,对已被占用的,及时履行管理责任主体的变更移交手续和淤地坝工程销号手续;移交后,工程安全运用管理由占用单位负责。
《办法》规定,管理责任主体应按照有关规范及要求,开展淤地坝工程检查、养护、维修等专项工作,做好各类事项的记录与整理,按单坝建立档案,真实、全面反映工作内容。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情况严重的,应对异常和损坏现象作详细记录,采取必要处理措施,及时报告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办法》要求,县级人民政府应将淤地坝水毁工程修复、日常维修养护与运行管理经费、巡查责任人报酬纳入当地财政预算。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列支专项经费,支持各县市区淤地坝工程维修养护工作,并通过申报审核、督促自查、适时抽查等方式,加强对各县市区维修养护资金落实及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据统计,截至2023年底,榆林现有淤地坝23256座(其中大型坝2131座、中型坝8239座、小型坝12886座),建坝总量约占全省的三分之二、占全国的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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