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610800016082346W/2022-00220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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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 榆林市水利局 | [ 发文日期 ] | 2022-11-04 |
[ 效力状态 ] | 有效 | [ 文 号 ] | |
[ 名 称 ] | 《榆林市水资源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
一、起草背景及依据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生态文明建设成为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重要内容,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 坚定走绿色可持续的高质量发展之路,给水资源管理提出了严峻考验。由于缺乏合理的开发利用,出现了地表水径流量减少,地下水水位下降,进而诱发了河流断流、地面沉降、土壤盐渍化及土地沙化等一系列生态及环境地质问题,这些问题直接影响着水资源的集约节约再利用,也制约着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因此,必须制定并实施水资源的相关管理与保护政策法规文件。加之2016年9月30日榆林市政府颁布的《榆林市水资源管理办法》,已于 2021年9月29日到期,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颁布的《地下水管理条例》, 2021年12月8日榆林市重新修订出台了《榆林市水资源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2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二、修订法律依据
《榆林市水资源管理办法》修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地下水管理条例》《国家节水行动方案》《陕西省地下水条例》《陕西省取水许可管理办法》《陕西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陕西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陕西省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的通知》《榆林市节约用水条例》和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矿井疏干水综合利用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三、起草工作思路和主要内容
根据市政府要求,结合水利部《取用水管理专项整治行动》以及中央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事项,2021年5月,市水利局召开专题会议,对修订《榆林市水资源管理办法》工作进行安排部署。2021年7月,市水利局征求了市政府有关部门意见。2021年9月再次征求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及局法律顾问意见和建议,最终形成了《榆林市水资源管理办法》。
《办法》共9章61条:第一章总则,分别对《办法》遵循法律法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权限范围、最严格水资源管理等进行了规定以及节约用水应遵循的原则;第二章水资源规划,按照《陕西省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新增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部门在水资源规划、开发、利用、节约、保护责任;第三章水资源开发利用,主要从规划编制、开发利用原则等方面作出规定;第四章水资源保护,分别对饮用水源地、地下水保护等方面作出规定;第五章取水许可和计划用水,主要对取水审批、计划用水、用水统计和水资源税征收管理等方面作出规定;第六章为水资源节约利用,明确了节约用水工作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任务;对农业、工业、公共管网、市政、服务业、居民小区节水等方面作出规定;对重点监控用水单位进行用水审计、实行水校标识管理建立节约用水水价调控机制以及节水评价制度;
第七章为水事纠纷的处理与执法监督检查;第八章为法律责任;第九章为附则。
四、主要名词解释
1.非常规水是指再生水、海水、雨水、矿井水和苦咸水。(引用《国家节水行动方案》(五)重点地区节水开源第八行中加强再生水、海水、雨水、矿井水和苦咸水等非常规水)
2.再生水是指废水或雨水经适当处理后,达到一定的水质指标,满足某种使用要求,可以进行有益使用的水。和海水淡化、跨流域调水相比,再生水具有明显的优势。从经济的角度看,再生水的成本最低,从环保的角度看,污水再生利用有助于改善生态环境,实现水生态的良性循环。
3.矿坑水:指凡流入露天矿坑和井下巷道中的各种水,统称为矿坑水。如地表水、天气降水、地下水通过多种渠道主方式流入矿坑和巷道里。
4.矿井疏干水疏干水:在采煤过程中从煤层中涌出的污水。像矿井开采时产生的地表渗透水及地下水层的水,被砂泥颗粒、粉尘、溶解盐、酸和碱、煤炭颗粒、油脂等等污染所形成。
5.取水许可制度是指在国家境内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水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的一项制度。
6.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是将水资源作为稀缺的经济资源,向水资源开发利用者或水资源使用者收取一定费用的制度。包括水资源费制度和水价制度。
7.水资源承载力是承载力概念与水资源领域的自然结合,一般直接指水资源数量的开发利用限度。
8.地下水超采区是指地下水实际开采量超过可开采量,引起地下水水位持续下降、引发生态损害和地质灾害的区域。
9.《办法》所称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是指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以及水电站等。
10.《办法》所称地下水取水工程,包括各类取水井、回灌井、注水井、地源热井和集水廊道等及其配套设施。
11.《办法》所称计划用水单位: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
五、《办法》增加内容的解读
《办法》明晰了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督管理。水利部门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饮用水水源保护的相关工作。
《办法》明确了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等部门在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责任。
《办法》补充完善节约用水相关内容。将非常规水纳入水资源统一管理,强化农业用水管理以及要求新改扩建项目用水户增加节水评价等内容。
《办法》进一步充实了地下水保护及监督管理内容。涉及地下水保护、利用和规划应包含的内容、开发应遵循的原则,地下取水工程的登记管理制度以及地下水超采区治理的要求、措施和责任。
《办法》强化了用水管理。取水许可、用水统计、计划管理、计量设施等方面对用水管理作出了具体规定,明确取用水总量达到或接近控制指标的地区,限制或暂停审批新增取水等刚性约束要求。
《办法》的出台是我市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十六字”治水思路的具体举措,将有效推动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座谈会上的讲话精神,对进一步提升我市水资源管理水平,建立“1+2”水资源管控体系,健全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解决我市水资源管理所面临的诸多问题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六、解读人
葛守坚 榆林市水利局水资源中心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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