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610800016082346W/2025-00010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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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 榆林市水利局 | [ 发文日期 ] | |
[ 效力状态 ] | 有效 | [ 文 号 ] | |
[ 名 称 ] |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政策文件的通知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根据中央和我省清理涉及不平等对待企业相关政策的要求,市政府决定对《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省预调微调决策部署确保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意见》(榆政发〔2012〕26号)、《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当前经济平稳增长的若干意见》(榆政发〔2016〕12号)和《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产业结构调整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榆政发〔2016〕18号)文件予以废止,对《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六稳”“六保”工作的若干意见》(榆政办发〔2021〕16号)和《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支持装备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榆政办发〔2022〕10号)文件宣布失效。现予公布。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榆林市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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